延邊州嚴把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關
中國醫(yī)藥報記者葉陽歡 通訊員劉陽 報道 近日,吉林省延邊州食藥安委在全省范圍內率先出臺延邊州關于加強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工作意見,進一步明確各級食品監(jiān)管相關部門的職責,規(guī)范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jiān)管標準,助力創(chuàng)建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為群眾“舌尖上的安全”保駕護航。
意見明確了產地準出、市場準入的范圍、條件、各部門職責分工,從產地和市場兩個環(huán)節(jié)入手,對轄區(qū)內食用農產品實行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質量安全監(jiān)控。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實施范圍包括全州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yè)、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及畜禽屠宰廠(場)生產的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產品、水產品等食用農產品。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實施范圍則包括全州食用農產品批發(fā)市場、大型商場、連鎖超市及主要城區(qū)的農貿市場,實施市場準入的品種為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產品、水產品等食用農產品。
意見規(guī)定,實施市場準入的經營者購進食用農產品時,應當履行進貨查驗和記錄義務,查驗當批次產地證明、合格證明或者購貨憑證;不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產品,實行入市登記,并進行抽樣檢驗或快速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市場銷售;不能提供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禁止入市銷售。
意見還鼓勵生產者在銷售時應當向購買方出具產地證明、合格證明、加貼二維碼、條形碼或附加的標簽、標示帶、說明書等證明。實施產地準出的畜禽及畜禽產品等食用農產品,生產者在銷售時應當向購買方出具檢疫合格證明、檢驗合格驗訖印章等證明;查驗或檢驗后不合格的,不得采收(或出欄)上市。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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