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CS發(fā)布鈴蘭醛安全性新意見,未同意IFRA新安全濃度限值表
2019年5月10日,SCCS發(fā)布關于鈴蘭醛安全性的意見,表示同時使用不同類型化妝品的情況下,IFRA遞交的p-鈴蘭醛安全濃度限值不安全。
2-(4-叔丁基芐基)丙醛(2-(4-tert-Butylbenzyl)propionaldehyde(BMHCA,Lysmeral)),即鈴蘭醛,CAS號80-54-6,INCI名稱丁苯基甲基丙醛(Butylphenylmethylpropional),是一種香精成分,常用于化妝品中。
目前,鈴蘭醛受歐盟化妝品法規(guī)(EC)No1223/2009附錄III第83條目監(jiān)管——當含量超過10ppm(駐留類產品)/100ppm(淋洗類產品)時,化妝品必須在其包裝成分表中標注含有鈴蘭醛。
依據歐盟物質和混合物的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guī)(EC)No1272/2008關于生殖毒性2類物質統(tǒng)一分類的提議,國際日用香料香精協(xié)會(IFRA)在2013年4月向歐盟委員會遞交了一份關于鈴蘭醛安全性評估的文件,旨在證明其作為一種香精成分在駐留類和淋洗類化妝品中使用的安全性。同時,IFRA還提供了一份鈴蘭醛在特定種類化妝品中使用的安全濃度限值建議。
2015年,歐盟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SCCS)就IFRA所遞交的文件和建議,發(fā)布了SCCS/1540/14號關于化妝品中鈴蘭醛安全性的意見。在該意見中,SCCS表示鈴蘭醛作為香精成分,無論是以IFRA2013年設立的濃度限值(MoS=3.6),還是IFRA2015年更正后的限值(MoS=53),在駐留類和淋洗類化妝品中使用時都是不安全的。此外,鈴蘭醛的誘變性還沒有確切的結論。同時,SCCS還指出鈴蘭醛有誘發(fā)人類皮膚過敏的風險。
2017年3月,IFRA向歐盟委員會遞交關于p-鈴蘭醛的新安全文件,旨在解答SCCS在SCCS/1540/14號意見中的疑慮。這份文件維護對位異構體的使用,清晰地指出其有對位和間位鈴蘭醛,因為SCCS對鈴蘭醛的雜質提出反對,其間位鈴蘭醛就是一個關鍵的物質。同時,IFRA還提供了一份化妝品成品中p-鈴蘭醛最大使用濃度的新建議。
2019年5月10日,SCCS采納SCCS/1591/17號意見,就化妝品中p-鈴蘭醛的安全性進行說明。
對于IFRA遞交的各類化妝品p-鈴蘭醛安全濃度限值表,SCCS在意見中表示:若單獨使用一種產品,200ppm的p-鈴蘭醛與α-生育酚(alpha-tocopherol),作為香精成分在不同駐留類和淋洗類化妝品中使用時,是安全的。但是,考慮到累積暴露的情況,則IFRA所建議的鈴蘭醛濃度不安全。上述觀點不適用于任何可能導致消費者肺部吸入暴露的含p-鈴蘭醛的噴霧產品。
在此次意見中,SCCS還指出,鈴蘭醛也會作為香精成分用于非化妝品中,例如家具清潔劑和洗滌劑,因此消費者實際所受到的鈴蘭醛總暴露量可能比僅使用化妝品的情況要高。
SCCS/1591/17號意見原文
https://ec.europa.eu/health/sites/health/files/scientific_committees/consumer_safety/docs/sccs_o_213.pdf
(責任編輯:陳燕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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